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六章3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基本规定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261)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解释】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相关链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撤销权(P262)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解释】“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解释】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解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解释1】能否撤销,一看行为,二看时间。超过1年的,不能撤销。
【解释2】企业破产法将可撤销行为的可追溯时点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
【解释3】必须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例题?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解释1】“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受限制。
【解释2】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对清偿是否存在恶意,可以根据被清偿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等情形来分析确认。
【解释3】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计入破产债权。
【解释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四、债务人的无效行为(P262)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解释1】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解释2】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P263)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答案】C
【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C、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D、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答案】A
【解析】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能撤销。
五、取回权(P263-264)
1、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该财产因灭失而产生的保险赔偿,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
2、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解释】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答案】A
六、抵销权(P265)(2007年综合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答案】D
【解析】(1)选项A: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2)选项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选项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C
【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2)选项B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3)选项C: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例题3•单选题】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 )。
A、管理人追回的绿杨公司董事张某侵占的公司财产
B、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
【解析】(1)选项A: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计入债务人财产;(2)选项B: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债务人财产;(3)选项C: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担保物),计入债务人财产;(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不能计入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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