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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六章7


  第八节 和解制度

  1、和解的提出(P280)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解释】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BC: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协议的通过(P280)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表6-3 和解协议的表决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

结果

×

×

×

闭嘴

×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D、债务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B: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选项D: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例题2?多选题】刘律师在谈论企业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权限时,认为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具有裁定权,其中正确的有( )。

  A、对破产申请有权裁定受理,也有权裁定不予受理

  B、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D、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终结破产程序须经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选项B: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选项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4)选项D: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3、和解协议的效力(P281)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解释】和解债权人是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但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解释】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中,无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怎么打折,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打折。

  (5)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例题2?单选题】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表6-4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未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务人 
(2)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

分组表决:1/2+2/3

不分组:1/2+2/3

人民法院

批准

认可

负责执行

债务人

债务人

效力

债务人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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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2:00:0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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