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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解析: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专题四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一、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在法律适用上,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二、要约与承诺
  【案例】菜市场一幕:
  小贩:“白菜便宜啦,一斤一块!”——要约
  老太太:“八毛卖不?我多买点”——要约(新)
  小贩:“最少九毛。”——要约(新)
  老太太:“来30斤。”——承诺
  小贩:“好咧!”——无法律意义
  1.要约VS要约邀请
  (1)要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为要约邀请。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解析: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解释】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再反悔就是违约行为了。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是一种客观事实,生效是一个主观价值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告成立,但是成立了的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合法)。
  2.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实际履行原则)
  3.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解除。
  ③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十分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1)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条件就成就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乙就应该买下甲的房子。(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购买甲的房子;(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由于甲的儿子并非该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当事人,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
  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解释1】可撤销合同,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撤销权(有意不行使或者是过了撤销权存续期间未行使),则合同一直有效;一旦权利人在撤销权存续期限内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
  【解释2】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3.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解释1】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2】如果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的,合同有效;
  【解释3】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合同有效。
  ①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②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未表示追认的,合同无效;
  ③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①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
  ②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案例】乙未经甲的授权,擅自为甲订立了一个购买电冰箱的合同,出卖方是丙电器城:(1)乙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追认了,该合同有效,甲不得拒绝向丙支付购买价款;(3)如果甲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乙承担责任;(4)丙也可以主动催告甲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如果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5)如果丙在订立合同时对乙无权代理的事实并不知情,则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认之前有权撤销该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甲的笔记本电脑委托乙进行保管,乙擅自将其以5000元的价款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丙:(1)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事后进行了追认或者乙事后与甲协商买下该电脑,那么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3)如果甲拒绝追认,乙也无法事后取得处分权,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4)丙是善意第三人,在得知乙无处分权后,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
  1.原因不同
  (1)合同无效和撤销主要是由于合同欠缺有效要件造成的;合同无效的原因往往是有“硬伤”,如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合同撤销的原因往往是有“软伤”,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3)合同解除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甚至已经部分履行,由于客观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或者主观意愿发生变化,而依法或者依约定进行解除。
  2.后果不同
  (1)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的;
  (2)可撤销合同则比较复杂,如果当事人不撤销或者超过撤销权存续期限未撤销合同的,该合同一直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内撤销合同,则该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解除则是解除之前合同有效,解除之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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