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9日通过的《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规定,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陕西省制定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将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网 许祖华 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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